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辖内各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佛府函〔2018〕2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关于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2019年11月25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关于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成立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小组按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持召开。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包括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制定、奖补预算申报、政策宣传解释等,并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和提请拨款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六条 市金融工作局参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遴选,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八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会同经办银行按季度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市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的来源。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10%的比例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安排资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原则上按照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3:2的比例进行资金安排,如需调整时可经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资金调配。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支出的,资金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至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担保基金银行专户,资金划出后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列入基金当年度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贴息支出的,要据实列支。贴息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的适用对象。从失业保险基金渠道安排的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适用于在佛山市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放贷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倍),如需调整时可根据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资金调配。
第十六条 保证金调配。存放在经办银行的保证金根据协调小组要求每半年重新调配一次。
(一)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需按季度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担保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报送,并经协调小组会议审议确定保证金调配金额,分配原则按照经办银行上期末实际贷款余额占创业担保基金项下各经办银行合计累计贷款余额的比例调配保证金。
(二)保证金分配基数为担保基金专项资金规模,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剔除担保基金当期审计费、诉讼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后的资金规模。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使用。担保基金只准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银行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八条 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经办银行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存放在担保基金专户的资金制定专项增值服务方案,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和额度
第二十条 个人借款人
(一)在佛山市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者,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商业信用记录。
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二)除重点扶持对象外的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满足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企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第二十一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二)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人社部门核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个人借款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银行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小微企业声明函;
(四)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花名册;
(五)经办银行所需材料。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决定是否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不需要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借款人须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流程及其他规定
(一)审批流程:1.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或第二十三条所列材料。2.经办银行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3.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在借款人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经办银行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并提出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的初审意见。4.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经办银行提交的材料与审批意见进行复审,并视情况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走访,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担保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向银行作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5.经办银行将有关材料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意见一并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对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由经办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予贷款的原因。
(二)其他规定:经办银行对贷款的调查、审核,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约束,具有自主和独立的审核、审批权。
第二十七条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合同签订之日,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即LPR+3%)。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度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以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和担保贷款运营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第五章 贴息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贴息。借款人必须根据经办银行的规定,每月足额向经办银行还本付息。政府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对每月按时足额还款的借款人实行按季度贴息。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LPR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LPR+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LPR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属于第二十条中重点扶持对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因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而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负责,政府不予贴息。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需要进行展期的,展期期间不予贴息。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三)结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季度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审批流程
每季度核拨1次。每个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资金。
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资金。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市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区社保经办机构专门账户。
(五)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贴息款项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至经办银行。
(六)经办银行收到贴息款项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全额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第六章 代偿、追偿、坏账确认
第三十二条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时,经办银行应立即全力进行催收,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助催收。出现逾期超15个工作日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办银行应及时以《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违约通知函》书面通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提出处置意见。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风险处置意见,形成风险预警报告并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经办银行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风险代偿程序
(一)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代偿申请书》及该借款人的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详细说明损失本金、损失利息以及要求代偿金额等情况。
(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协调小组同意后,由担保基金在30天内代偿借款人逾期未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的80%给经办银行,剩余的20%不再对经办银行代偿。
(三)经办银行收到担保基金风险代偿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确认书》;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需建立对应的风险代偿台账并及时更新《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代偿台账》。
第三十四条 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将委托给经办银行继续追收。经催收仍未还款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作为联合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担保基金代偿后,如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借款人还款的,按照贷款本金和贷款逾期利息的损失承担比例进行受偿。
第三十六条 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资金,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各自确认坏账,并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给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当确认坏账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该笔坏账。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 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当年通过本办法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经费,所需资金从省补助资金或市普惠性金融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九条 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获得奖励性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最后一年的考核周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累计发生月数为准。按实际累计发生月数与全年月数之比例,调整考核指标的目标值,计算每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得分。
考核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当期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所需材料,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在9月底前完成对经办银行的资料复核工作,并汇总至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负责对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告知。
第四十条 考核指标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扶持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人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担保基金担保获得贷款的数量性指标、质量性指标和服务性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分值和计算方法由协调小组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条件、利率上限等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区自行决定贴息,所需资金由各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