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后评估及市司法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4〕128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扶持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创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通知》(佛人社〔2014〕141号)。上述文件中佛人社〔2014〕128号评估期至2024年6月11日,佛人社〔2014〕141号评估期至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