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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保部分待遇享受相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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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参保人医保待遇水平,现将我市基本医保部分待遇享受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如下:

    一、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调整为7.2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二、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的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调整为8万元,超出部分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部门核准后,将年度支付限额标准调至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三、上述政策调整内容的管理仍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60号)执行。

 

 

 

附件下载: (65号)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保部分待遇享受相关规定的通知(以此件为准).doc
附件下载: (65号)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保部分待遇享受相关规定的通知(以此件为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