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参保人医保待遇水平,现将我市基本医保部分待遇享受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如下:
一、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调整为7.2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二、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的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调整为8万元,超出部分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部门核准后,将年度支付限额标准调至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三、上述政策调整内容的管理仍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6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