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后评估及市法制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佛民救〔2008〕18号)、《关于对佛山市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实施“明天计划”的通知》(佛民社〔2005〕60 号)、《关于统一使用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通知》(佛民优〔2010〕2号)、《关于参战涉核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佛民优〔2007〕18号)、《关于统一制作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佛民优〔2009〕1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佛民优〔2010〕1号)、《关于开展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佛民优〔2011〕2号)、《关于贯彻落实换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工作的通知》(佛民优〔2009〕20号)等8份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评估期至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