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后评估及市法制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转发省物价局等四厅局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佛价〔2002〕133号)、《关于贯彻<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5〕129号)、《关于规范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通知》(佛价〔2005〕135号)、《转发广东省四厅部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佛价〔2003〕62号)。上述文件评估期至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