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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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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管理创新,追求卓越绩效,打造百年品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政府质量奖是佛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卓越,产品、服务、工程、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参评自愿,不向参评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不设终身制,每两年评选1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10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名额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评委会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成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委会成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止,一般为两年。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制度、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市政府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作为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选拔、培训、考核评审人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

  (三)推广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经验、方法、模式。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六)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的初评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组由至少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专家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绩效优异、其经济指标、技术和质量指标或社会效益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持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设立卓越绩效管理机构,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两年以上。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综合竞争力等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在近3年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严重不合格,没有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较大投诉等记录。

  (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伤害监测系统,顾客满意程度高。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是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当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执行。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发布通知。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

  (二)组织申报。参评企业或组织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初选推荐。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参评企业或组织所属区有关部门、社团对参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秘书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参评企业或组织作出书面通知。

  (四)资格审核。秘书处会有关部门按照评审要求核查参评企业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审核通过的,安排材料评审;审核未通过的,向参评企业或组织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出具材料评审报告。秘书处综合材料评审结果,按评审分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不多于15家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规范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审。秘书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出具综合评审报告,确定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八)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对秘书处提出的综合评审报告进行审议,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实行综合评议,投票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九)社会公示。秘书处将经评委会评议通过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10日,接受社会监督。秘书处负责受理与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市人民政府审定。评委会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十一)结果公布。向社会公布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颁奖大会。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发放至获奖企业或组织。

  第十六条  已获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并获市政府质量奖的,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奖牌和证书,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安排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证据确凿的,秘书处调查取证后要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多次出现严重不合格,或者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境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甚至停产、倒闭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积极宣传、分享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及图文说明,使用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及图文说明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及图文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架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3〕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