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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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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精神,改革调研组坚持深调研、学经验、广问策,深入研究各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管理情况,深刻查摆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形成《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2016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了招标师职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准入为零门槛,大批机构和个人进入招标代理市场,代理机构数量爆发式增长,滋生了一系列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低价竞争,甚至零费用代理,扰乱市场秩序;部分项目负责人违规挂靠多家招标代理机构;个别代理机构为了争取业务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充当围标串标的帮手,泄露投标人信息,为围标串标提供条件甚至成为围标串标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乱象丛生、问题突出,容易滋生腐败,严重影响市场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国家发改委于2022年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为此,建立一个全市统一的、综合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尤为重要。改革调研组牵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吸收借鉴湖南、云南、甘肃、杭州、湖州、温州等省市以及现行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管理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35条,分别为总则、信用信息登记管理、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对《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信用评价定义、评价系统、适用范围、信用评价遵循原则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息登记内容及变更、信用结果公开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评价主体及分工、评价方式、信用等级、信用总分评级、信用总分评级标准、直接定级情形、信用信息公示、异议处理作出规定。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对评价结果应用、激励措施、严管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度配套要求、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