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7月25日十六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立法背景、立法依据、立法目标、立法任务以及主要亮点这五个方面对《规定》进行政策解读。
一、《规定》立法背景
(一)制定《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特别是近几年传染病疫情发生以来,更是强调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2022年12月26日,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又作出了重要批示强调: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优势和群众动员优势,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践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用千千万万个文明健康小环境筑牢疫情防控社会大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加强法治化保障”“制定出台全国层面的爱国卫生法规,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凝练提升为法律制度”。
(二)制定《规定》是落实省相关文件,做好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必然要求。2021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地方性爱国卫生法规规章。《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 (2021年版)也明确了“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
(三)制定《规定》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健康生活需求的有力保障。当前,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生态环境、生活方式不断变化,维护好群众健康不仅要靠医疗服务的“小处方”,更要依靠社会联动的“大处方”。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康成果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下,面对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和向往,亟需通过良法善治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二、《规定》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规定》立法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进健康佛山建设。
四、《规定》主要任务
(一)明确爱国卫生工作内容。爱国卫生工作内容广泛,涉及政府管理和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各部门与爱国卫生有关工作都是整个爱国卫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明确各部门工作内容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落细。
(二)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内容能够具体落实,完善爱卫工作监督和考核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中特意指出“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各地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认真梳理、整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满意度。”目前,我市关于这些方面工作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
五、《规定》主要亮点
亮点一:爱国卫生工作是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规定》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家庭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亮点二:将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我市进一步提升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规定》第八条,市、区爱卫会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应用,推进爱国卫生基础数据在区域间、部门间共享,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能力。
亮点三:将“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作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运行机制。《规定》第九条,由市爱卫会按照规定组织、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规定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市爱卫会应当结合当时当地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关心的卫生健康问题,组织部署全市开展健康知识科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爱国卫生月活动。区爱卫会应当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公共环境卫生大扫除,督促本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
亮点四:将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作为未来疾病预防控制的一项重要策略。《规定》第十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健康行为和健康素养监测体系,开展营养状况、行为习惯、健康影响因素等方面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针对监测发现的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应当制定干预策略,采取相应干预措施,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
亮点五: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全民监督管理机制。《规定》第十九条,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送爱卫会成员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市长直通车”等投诉举报平台反映,市、区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