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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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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坚持深调研、学经验、广问策,深入研究各地招标投标制度实施和运行情况,深刻查摆现行招标投标制度短板弱项,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实际情况,形成《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我市出台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管理办法》施行五年来,全市共完成招标项目6233个,交易金额2627.8亿元,为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招标投标领域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已无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提升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和效能,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迫在眉睫,修订《管理办法》势在必行。为推进我市招标投标领域源头治腐、交易环境持续优化、全面遏制围标串标等工作落实落细,本次修订对原《管理办法》进行链条重塑、内容重整、系统重构,形成务实管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六个章节,共计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第二章,总则和招标。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职责分工、招标人主体责任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禁止行为、定性评审范围,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实行投标保证金秒退等内容。

  (二)第三章,投标。明确投标文件编制、分包管理、选择分包单位、投标文件开启要求、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认定等投标相关内容。

  (三)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明确开标要求、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要求、否决投标情形、定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组建、定标前考察及答辩要求、定标要求,规范定标候选人和中标候选人数量、信息公开要求、重新招标情形,强化标后资金监管等开标、评标和定标相关内容。

  (四)第五章,监督管理。加大标后履约管理,建立交易主体负面清单,强化智慧监管,统一信用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审计,规范异议投诉处理流程,实施招标人内部事后责任追究,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未正确履职情形,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五)第六章,附则。约定境外企业参与投标的条件,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全市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刚性执行要求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