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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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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按照管道天然气“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近年来,上游天然气价格基本上已逐步放开实行市场化,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购气价格随市场而变化,为使终端销售价格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维护市场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条件、联动公式、联动要求和日常监管要求。

  二、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联动条件。受市场价格影响,目前我市气源价格相较2019年已有所变动,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将联动幅度修改为4%。联动条件中“原则上计算期气源价格比基期气源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含)且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时”中的气源价格,为全市平均气源价格,即连续3个自然月,每月平均气源价格变动幅度较基期气源价格变动幅度均超过4%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

  (二)联动公式按照省的要求进行完善。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等,对联动公式进行修改完善。

  (三)明确联动调整相关要求。明确保持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相对稳定的要求,以及价格联动调整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出具相关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加强监管。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三年开展成本监审,核定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同时要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每月、每季度及每年度的经营情况报送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