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细则》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预先保护对象的日常监管。同时,历史建筑应当在符合其价值要素保护和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开展历史建筑多功能使用可以通过修缮工程或者加固改善工程提升使用性能,依法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但是不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保护: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根据《细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预先保护对象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普查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在预先保护范围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活动等预先保护措施。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组织专家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于两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艺术特征包括建筑风格、特色工艺、特色构件、建筑外立面和内部装饰等,历史特征包括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和历史文化内涵等内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将历史建筑的保护使用要求及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细则》明确,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同时也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被列为危害历史建筑的禁止性活动。
活化:
在保护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
《细则》指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用于普查、认定、测绘、规划编制、应急保护、维护修缮、信息系统建设、学术研究、补助、奖励等方面。
根据《细则》,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保护规划等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结构、价值要素等有损毁危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履行维护和修缮责任、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历史建筑结构、价值要素等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根据建筑价值要素的保存现状采取相应的保养维护工程、修缮工程、抢险加固工程、加固改善工程或者迁移工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养维护补助、修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和修缮补助。
此外,历史建筑应当在符合其价值要素保护和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经营活动。开展历史建筑多功能使用可以通过修缮工程或者加固改善工程提升使用性能,依法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但是不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