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2017年,我市出台《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实行住所申报制度,对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要求和有效指引。2019年,为解决部分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扩大“住改商”的允许范围,我市对《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将该办法修改为《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统一了窗口审核标准,有效释放了住所资源。
为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出台,解决市场主体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对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原《办法》施行以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发展,部分条款执行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提升。
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我局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分8章共35条,对《办法》的目的、适用对象、住所要求、住所登记、集群登记、“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住宅登记为住所、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市场主体的含义及种类、住所的含义;第二章规定了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实性、地址标准化、变更地址在迁入地办理登记等要求;第三章规定了住所的信息申报制度及其例外情形、相关文件要求;第四章规定了集群登记要求;第五章规定了“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的登记要求;第六章规定了住宅登记为住所的要求;第七章规定了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八章“附则”规定了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主体、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施行日期等。
三、重点条款解读
1.第一章共三条:第一条统一适用主体的名称,新增出台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市场主体、住所、集群登记的内涵,条文内容更完善更符合逻辑,并明确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第二章共七条:第五条明确哪些建筑物不能登记为住所的情形,以确保登记的住所符合安全性、合法使用的要求。第六条明确住所物理上的要求,住所是市场主体经营所在地,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第七条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行业稳步对接全市标准地址应用库,并针对商场、商品交易市场、较大场所等特殊情况规定设置编号的具体要求。第八条明确住所需先办理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先办理许可,且相关地址应保持一致,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精神和相关要求。
3.第三章共七条:第十一条明确我市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以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住所的证明材料作出的具体规定。由于部分行业在环保、安全生产、治安管理、扰民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需明确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行业,第十三条明确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同时规定实行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并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住所(含自有房产、宾馆、饭店、军队房产、自建房等)的使用证明文件。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是指《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I或II级。
4.第四章共四条:考虑到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的现实需求,第十八条明确我市可实施集群登记的情形,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司可作为托管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集群登记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托管企业主要为集群登记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第二十条规定相关文书送达签收的义务及送达效力,同时明确托管企业代理签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登记市场主体这一义务,避免集群登记市场主体在托管企业为其签收了相关法律后,未能及时获悉相关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托管企业变更住所或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处理、托管企业可办理减少“商务秘书服务”服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形解除托管关系的情形,同时明确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集群登记市场主体的情形,规定托管企业公示义务、集群登记市场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5.第五章共三条: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深化商事改革,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性,第二十二条明确允许存在特定关系的市场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一址多照”的市场主体亦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第二十四条明确市场主体在佛山市内设立其他经营场所,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设“一照多址”经营场所登记即可,并明确参照分支机构管理的要求。
6.第六章共三条:第二十五条明确申请住宅登记为住所的条件、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特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的情形,以积极响应中央及省市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有效释放我市创业场地资源。第二十六条明确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7.第七章共六条:第三十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的职责及住所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一是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二是对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理。第三十一条明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