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长《佛山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背景和依据
为了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解决计划生育对象的后顾之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和原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精神和规定,由原市人口计生局牵头制定了《佛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从2004年3月8日起实施。《佛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施行后效果良好,缓解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压力,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情况,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23年8月14日,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佛山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佛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佛卫〔2023〕13号),将《印发佛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04〕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17日。作为该文件的配套文件,《佛山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佛卫〔2019〕38号)有必要继续实施。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佛山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佛山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告》(佛卫〔2024〕4号)。
二、《佛山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佛山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告》主要内容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佛山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佛卫〔2019〕3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