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佛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工作实际,佛山市司法局对《佛山市司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佛司〔202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佛山市司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清单》”)。
一、《清单》修订的目的
2023年8月,广东省司法厅印发了《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粤司规〔2023〕2号),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提出了新的要求。原《佛山市司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佛司〔2022〕5号)的规定与粤司规〔2023〕2号部分规定不一致,为进一步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水平,积极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推动社会和谐,市司法局对《佛山市司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了修订。
二、《清单》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其他涉及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修正)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
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6、《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粤司规〔2023〕2号)
三、《清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序号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违法情节较轻,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序号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违法情节较轻,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序号1,从轻处罚适用依据“2.《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第27项” | 序号1,从轻处罚适用依据“2.《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律师类)》第26项” |
序号2,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该负责人违法情节较轻,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序号2,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该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到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序号2,从轻处罚适用依据“2.《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第28项” | 序号2,从轻处罚适用依据“2.《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律师类)》第27项” |
序号3,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没有违法所得;” | 序号3,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1次,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序号3,从轻处罚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 | 序号3,从轻处罚适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层法律服务类)》第22项” |
序号4,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没有违法所得;” | 序号4,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1次,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序号4,从轻处罚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 | 序号4,从轻处罚适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层法律服务类)》第29项” |
序号5,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没有违法所得; ” | 序号5,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1次,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序号5,从轻处罚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 | 序号5,从轻处罚适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层法律服务类)》第1项” |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序号4,减轻处罚适用情形“1.初次违法或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 | 序号4,减轻处罚适用情形“1.初次违法或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序号5,减轻处罚适用情形“1.初次违法或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 | 序号5,减轻处罚适用情形“1.初次违法或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