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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关于《佛山市群众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政策解读稿

信息来源:佛山市公安局 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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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推进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线索,进一步推动提升专项行动实效。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持续深化推进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线索,进一步推动提升专项行动实效”是制定《佛山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

  (二)制定依据。省公安厅于2014年4月率先制定发布了省级奖励办法《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收集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加强违法犯罪打击查处奠定了基础。我市在省公安厅“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市“办法”。


   二、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适用本办法。负有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明确了奖励对象为举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线索提供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不包括负有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如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破非法生产、经营仿真枪、管制刀具、弩案件,收缴涉案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经侦查核实属于涉案物品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剂、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涉爆物品,以及涉案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气枪、军用子弹、民用子弹等枪支弹药,经侦查核实属于涉案物品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本条明确规定了举报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四类重大案件情形,并根据省厅“办法”奖励范围拟定适用于我市的举报奖励标准范围。

  制定依据:1.《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对于举报的线索已核实、侦破案件的,要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等)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5000以上、20000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及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以下奖励:

  1.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案件,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军用枪支2-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军用枪支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捣毁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破获持枪杀人、绑架、强奸、抢劫、伤害、制贩毒、寻衅滋事案件等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和捣毁制造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

  (五)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至50000元奖励。

  (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制式炸药500克、黑火药或者烟火药1000克、雷管10发、导火索或导爆索20米、手榴弹或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


  四、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本条主要明确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保密责任,以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情形的处理要求。

  制定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五、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举报线索同时符合第三条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同一情况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公安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本条明确当同时满足多个奖励条件、同一线索多头举报、同一人在多个案件中发挥不同作用、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等特定情形下的奖励规则。

  制定依据:1.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第六条设定:举报情况设计第二条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统一情况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具体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奖励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六、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本条明确了举报人的举报途径或方式。

  市公安局:0757-83386037,禅城区汾江北路29号治安支队404,邮编:528000

  禅城分局:0757-82262386,禅城区季华西路133号6座七楼禅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邮编528000

  南海分局:0757-86291256,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36号南海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邮编528200

  顺德区局:0757-22619836,顺德区大良凤南路1号顺德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邮编528300

  三水分局:0757-87733776,三水区贤兴一街1号三水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邮编528100

  高明分局:0757-88662266,高明区荷城文明路283号高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邮编528500


  七、举报人可以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线索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受理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佐证材料领取;委托他人代领取的,应凭举报人及代领人有效身份佐证材料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受理公安机关所属层级财政分别承担。

  本条明确举报人对于线索核查情况的查询权利以及奖励金领取的方式。

  制定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第七条设定:举报人可以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

  对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带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同案犯检举的;

  (三)举报线索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佛山市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本条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

  制定依据:1.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第八条设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九、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