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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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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住房租赁管理,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在庞大的租赁规模和复杂的租赁关系下,我市面临一系列的管理难题,尤其是农村住房租赁管理面临上位法依据不足、多头交叉管理、违法出租频现等突出问题,我市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亟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府办〔2014〕62号)和《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4〕71号)均已被废止,地方性的住房租赁管理政策处于空白状态已持续一段时间,因应全市住房租赁统一管理的新形势,亟需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弥补管理漏洞,促进全市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等。

  三、编制过程

  近年来,我局持续关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走向,积极开展住房租赁管理调研活动。在此基础上,我局系统梳理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借鉴学习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分析研究各区集中反映问题诉求,明确制定思路,形成政策文件初稿。随后,我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围绕《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深入论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反复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2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出租与承租、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服务与监管以及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以及我市住房租赁管理体系

  1.关于政策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但旅馆业客房、民宿、非居住用途房屋、保障性住房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关于全市住房租赁统一管理体系。《办法》第三条规定我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区统筹、部门协同、镇街办理、村居协作的住房租赁管理体系,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基层治理范畴。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住房租赁管理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村居以及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责

  第二章与第三条规定相对应,分别对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村居以及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开展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并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各部门职责进行理顺,有助于解决部门职责边界模糊的管理问题。

  (三)第三章出租与承租——明确租赁当事人的行为规范

  1.关于出租要求。《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住房出租的具体要求,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不得出租,例如:不符合规划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出租;用于租住的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住房可以出租,抵押人擅自以出租的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其行为无效。

  2.关于租赁合同、租金及相关费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对住房租赁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列举,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第十一条针对实践中出租人随意加收租金、水电气费等乱象,明确规定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保证金,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及在代收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

  3.关于规范租赁行为。《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就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期内死亡、委托出租这三种情形下的具体管理要求作出规定,规范租赁行为。

  4.关于租赁当事人的义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是关于出租人、承租人的义务性规定,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第四章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落实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要求

  1.关于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住房租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时,发现住房出租情况的(无论出租行为是否合法),应当要求租赁当事人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进行住房租赁信息采集,若提供的材料符合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要求,可以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通过信息采集,及时了解住房租赁市场动态。

  2.关于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审核要求以及备案证明出具、变更及遗失处理。

  3.关于线上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鼓励租赁当事人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逐步完善住房租赁档案信息化管理。

  (五)第五章服务与监管——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力度

  1.关于住房租赁服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等服务,并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共享,依法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四条明确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第二十五条是关于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发布机制的规定。

  2.针对违法出租行为查处机制不成熟、安全隐患频现的问题,《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围绕违法出租巡查和劝阻、报告和处理反馈、违法出租认定和整治、租赁住房安全检查、业务指导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为镇街开展住房租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违法出租行为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和制度支持。

  (六)第六章附则

  主要明确授权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办法》的解释部门、生效时间和有效期等。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六、解读方式和途径

  《办法》公布后,同步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