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决定》(代拟稿,下称《决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延续实施工作,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二、法律规范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规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的,应当报送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三)《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应当及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制定程序说明
市司法局收集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意见后,结合我市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认为其中5份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确需延长有效期,故代拟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决定》,于2023年3月7日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意见,于3月10日至3月20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佛山市司法局网站同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经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四、重要内容解读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延长《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等5份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继续施行期间,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市司法局于3月10日至3月10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佛山市司法局网站同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