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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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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重新发布工作,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制定程序说明

  (一)市司法局于2023年7月向各有关单位发出《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并对有效期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清理评估。

  (二)市司法局在收集各单位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意见后,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认为其中3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需废止,代拟了《决定》。

  (三)市司法局于2023年11月14日征求市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市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均无修改意见。

  (四)市司法局于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1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佛山市司法局网站同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五)经市司法局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一致同意将《决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综上,《决定》的制定依据充分,制定程序合法合规,并广泛征求和采纳了不同主体意见,合法性和可行性得到保障。

  四、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上位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和规范水产养殖管理的意见》(佛府办〔2018〕41号)等3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和规范水产养殖管理的意见》(佛府办〔2018〕41号,下称41号文)

  市农业农村局称41号文有效期即将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为了适应我市城市形态发展的新形势、配合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已启动《佛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3-2030年)》的编制工作,其中包含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拟先行废止41号文后,加快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4号,下称4号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4号文有效期将于2024年4月30日届满,4号文内容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粤市监规字〔2022〕1号)等上级文件不相适应,故对4号文提出废止的清理评估意见,废止后执行相关上级规定。

  (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5号,下称5号文)

  市消防救援支队称5号文有效期将于2025年4月30日届满,鉴于:(一)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热线“96119”已整体并入了佛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根据辖区属地管理直接分发给各区,5号文规定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设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分发举报投诉,与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二)5号文有奖举报范畴与公共安全治理模式不相匹配;(三)2023年10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佛消〔2023〕68号),规范我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因此,对5号文提出废止的清理评估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市司法局于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1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司法局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六、实施日期

  因不存在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前知悉的情况,《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