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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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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山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重新发布工作,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二、法律规范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应当及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制定程序说明

  市司法局收集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意见后,结合上位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机构改革精神,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认为其中55份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确需废止,故代拟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22年2月28日至3月17日第一次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意见,采纳3个单位提出新增废止8份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后,于3月17日至3月28日就废止前述63份规范性文件第二次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意见,于3月29日至4月10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佛山市司法局网站同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四、重要内容解读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的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上位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已经不适应现实管理需要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佛山市兵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佛府〔1986〕093号)等63份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我局于3月29日至4月10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佛山市司法局网站同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