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住房公积金制度未覆盖群体,为帮助解决这类群体的住房问题,2005年住建部出台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开展个人自愿缴存的探索。因此,我市从2007年9月份开始试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随着新业态经济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需求日益增大,实缴人数不断增加。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同时借鉴部分城市经验做法,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
三、主要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账户管理和缴存、提取和贷款、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类管理、缴存自愿、储贷关联、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二)明确缴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定义。
(三)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的相关规定
1.明确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包括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缴存调整等。
2.明确缴存标准与方式,主要包括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缴存比例的确定、缴存的方式等。
(四)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提取政策
1.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办理封存后不再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一次性提取。
(五)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贷款规定
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的权益是否一致?
答: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缴存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实施后,对存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影响?
答:《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与我市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不影响存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哪一类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缴存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四)未满18周岁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以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以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缴存。
(六)在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可否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如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缴存。
(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个人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不低于10%且不高于24%,由个人自行选择并取2%的整数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四舍五入取整。
(八)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进行年度缴存调整?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规定时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只能调整一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始缴存的当年不能调整。
例:张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从2024年1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张三最早只能在2025年7月后申报2025年度(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的缴存调整。
(九)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委托扣缴方式,即签订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扣缴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按约定方式扣缴。
(十)如何理解《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办理封存后不再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答:即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依时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后封存,封存满6个月可注销提取。一次性补缴不属依时缴存范围。
例一:李四在2024年1月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2023年的住房公积金,则2023年1月至12月不属依时缴存范围,只能从2024年1月起开始计算,缴至2024年6月,若2024年6月办理封存,那么2025年1月即可以该条件办理注销提取。
例二:王五在2024年1月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至2024年6月后办理封存,在2024年7月转入单位继续缴存,缴存至2024年12月后办理封存,则不符合该提取条件。如2025年1月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时连续缴存满6个月并且封存满6个月方符合该条件办理注销提取。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是否能断缴?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连续9个月或累计24个月不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应当及时结清贷款;在借款人结清贷款前,其所欠贷款的利率于次年调整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如属浮动利率情形的,按规定上浮利率执行。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何时实施?
答: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