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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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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相关要求,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起草了《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编制背景

    (一)省科技厅出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20年5月6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明确了新时期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方向,并要求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参照该办法制定本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加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

    (二)省科技厅提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2021年12月31日省科技厅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科高字〔2021〕222号),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构建新格局、实现新提升,到2025年,率先建成全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地和国际创新创业新高地。

    (三)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近年来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规模不断扩大,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持续位居全省第三,根据2022年度国家火炬统计数据,全市孵化器达114家,众创空间90家,日益庞大的孵化载体规模需要新的办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同时,我市在孵企业知识产权产出、获得投融资、培育高企、上市(挂牌)企业等凸显高质量发展的孵化绩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亟需出台新的办法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三)《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

    (四)《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个章节,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办法》的编制背景和依据,分别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3类孵化载体的主要服务对象、功能进行了释义,对科技企业孵化链条进行定义,提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方向,并明确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载体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明确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持续运营能力、投融资服务、创业导师、服务平台、入驻团队及企业、从业人员水平、创业活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明确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含综合类、专业类),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投融资服务、专业服务队伍、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从业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明确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配套设施、专业服务队伍、知识产权、入驻企业、服务能力、入驻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申报和管理明确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程序。将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纳入全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管理。从统计数据填报、信息变更、资质取消、申报真实性要求等方面规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

    章提升与发展从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服务能力、引导孵化器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打造粤港澳孵化载体、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向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升与发展。

    章附则要求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四、主要特点

   (一)首次提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不同规模、多种形态的孵化载体蓬勃发展,为规范多类孵化载体的管理,本办法首次提出对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载体开展认定并规范管理,引导建设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二)注重引导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在本办法各类孵化载体的认定条件中,弱化孵化场地等物理要求,提高在孵企业密度、科技含量、投融资、创业导师、毕业企业条件等质量发展要求,通过“绝对数+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三)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惩罚机制。本办法建立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退出机制,对运营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取消资质;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