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58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粤卫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起草《佛山市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办法》。
二、制定目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精神,为加强我市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建立诚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开展信用分级评价,实施信用分级监管和推动信用分级结果协同运用,争取到2025年建成健全完善的医疗卫生信用监管机制,医疗卫生行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医疗卫生行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有力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更好落实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我局结合全市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佛山市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诚信规范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主要内容解读
《监管办法》共包含六章内容,细化成42条条款,旨在公正、科学、客观、有序地组织开展佛山市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其中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目的、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情况;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明确了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需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其分类;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明确了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的评价等级、条件、周期、初评和复核等情况;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修复等情况;第五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说明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第六章“附则”说明了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一)关于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兑现信用承诺能力和程度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二)关于适用范围
《监管办法》适用范围为佛山市内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关于信用信息分类
《监管办法》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粤卫规〔2022〕4号)将需归集的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不良信息、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并对每种信用信息进行详细定义和列举。
(四)关于信用等级
参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粤卫规〔2022〕4 号),为提高评价指标的实用性和实操性,采用条件式信用等级评定方式。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 A 级(诚信)、B 级(守信)、C 级(警示)、D 级(失信)、E 级(严重失信)五类。
(五)关于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归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增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司法判决等信息,并根据归集的信息作出信用等级初评结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初评结果反馈给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书面异议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六)关于信用信息公开
市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公开上一年度信用分级结果信息。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后,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重大卫生健康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对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评价,给予降级,并向社会公开。
(七)关于信用信息修复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的书面申请: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后不少于3个月,且该期间未产生新的不良、失信或严重失信信息;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信用修复要求。
(八)关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建立健全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五类信用等级评价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引导、鼓励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对信用等级A级(诚信)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采取许可申请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相应奖励性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B级(守信)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采取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抽检批次,优先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参与相关事项。对等级C级(警示)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立即整改,保持监督检查力度与监督抽检频次等。对信用等级D级(失信)、E级(严重失信)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坚持强化、重点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抽检批次、警示约谈、不得授予其或其内组织有关荣誉称号以及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相应惩戒性监管措施。
(九)关于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综合指标表。
健康相关产品种类繁多,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中需充分考虑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卫生要求,制定操作性强、评价覆盖范围广的评价体系。我市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文件内容,归纳整理,制定出适用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评价表,并采用标化分作为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使信用评价体系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