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最高可贷额度:缴存职工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00万元。根据缴存年限划分个人最高可贷额度具体如下:
1.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资金总额度:20亿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以银行受理贷款日期为准)或贷款审批金额达到资金总额度上限为止。
(一)银行受理贷款日期在2023年8月1日之前的,按现行贷款办法执行;银行受理贷款日期在2023年8月1日(含当日)的,最高可贷额度按本通知执行;
(二)银行受理贷款日期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现行贷款办法执行;
(三)银行受理贷款日期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最终确认的日期为准;
(四)贷款审批金额达到资金总额度上限(20亿元)时,本通知终止实施。
四、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