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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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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最高可贷额度:缴存职工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00万元。根据缴存年限划分个人最高可贷额度具体如下:

  1.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资金总额度:20亿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以银行受理贷款日期为准)或贷款审批金额达到资金总额度上限为止。

  (一)银行受理贷款日期在2023年8月1日之前的,按现行贷款办法执行;银行受理贷款日期在2023年8月1日(含当日)的,最高可贷额度按本通知执行;

  (二)银行受理贷款日期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现行贷款办法执行;

  (三)银行受理贷款日期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最终确认的日期为准;

  (四)贷款审批金额达到资金总额度上限(20亿元)时,本通知终止实施。

  四、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