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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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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要求,明确佛山市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申报要求、待遇申请、发放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等内容,我局起草了《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通过出台《细则》,方便全职新引进人才和全职在职人才申请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为深入落实《意见》提供支撑,促进人才向佛山聚集和扎根佛山,提升我市竞争力。

  二、《细则》依据

  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相关要求。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52条,对全职新引进人才和全职在职人才的资格要求、扶持标准、待遇的申请、发放和管理予以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出台细则的目的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了部门职责。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职责。第六条规定了扶持原则。第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范围。第八条明确了申请对象类别。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全职新引进人才和在职人才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明确了非全职工作的5种情形。第十二条明确了创业人才和未正常经营定义。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全职新引进人才扶持标准。第十九条规定了在职人才扶持标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全职新引进人才补贴申请时限和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才只有在我市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方可享受额外的扶持。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全职新引进人才补贴申请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全职在职人才奖励、工作经费申请时限和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全职在职人才补贴申请时限和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申请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办理流程和所需提交材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现场办理情形。第三十条明确了续领补贴需要进行资格复核。第三十一条明确了人才在佛山市内流动的处理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评估或考核的对象、实施主体和方式。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终止享受待遇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退回因购房而领取的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的情形。第三十五条明确人才只有满足一定的要求方可获扶持,仅有在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服务的中初级人才方可获扶持。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经费来源。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资金构成。第四十五条为术语解释。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佛山市在站博士后出站留在佛山工作和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扶持具备的条件。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不受年龄和社保限制人才类别。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制造业领域企业”的判定标准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产生方式。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国家各系列职称等级名称”动态调整。第五十条规定了政策的衔接处理。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政策实施日期、有效期。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细则》的解释部门。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细则》明确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才能申领购房补贴。

  (二)《细则》明确扶持资金为税前金额。

  (三)《细则》明确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四)《细则》明确国(境)外人才每年在佛山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五)《细则》明确全职新引进国内人才须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

  (六)《细则》明确人才只有佛山市制造业领域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工作方可获得额外补贴。

  (七)《细则》明确不认定为在佛山市全职工作的情形。

  (八)《细则》明确人才在佛山市工作期间,佛山市是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

  (九)《细则》明确人才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须在引进到佛山市工作前具有且已持有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证书或佐证材料的签发日期须早于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佛山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

  (十)《细则》明确人才应在全职新引进到佛山市工作3年以内按规定提出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资格,不予受理。

  (十一)《细则》明确人才全职新引进到佛山市工作时距离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安家补贴申请。

  (十二)《细则》明确全职在职人才取得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时距离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申请。

  (十三)《细则》明确人才不按时参加资格复核的,暂停享受扶持。

  (十四)《细则》明确经市政府同意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以及在我市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十五)《细则》在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且申报时尚未到我市全职工作的,视同全职新引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