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长《名录》有效期的背景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 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具有很大攻击力,而且其行为难以预测,尤其是在野性发作或发情时,对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很大危险性,是公共安全重大隐患。为认真贯彻《条例》,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会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佛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依照程序于2020年6月20日发布,有效期至2023年6月20日。
《名录》根据《条例》的要求而制定,明确了城市市区范围内禁养烈性犬的品种,将其纳入《条例》进行规范管理,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依据,同时规范养犬人的行为,实施以来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名录》有效期延长5年。
二、延长《名录》有效期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三、《名录》的主要内容
《名录》内容未作修改,列入我市禁养烈性名录的是西藏獒犬、比特斗牛梗犬等27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
四、《名录》的有效期
现行《名录》有效期至2023年6月20日,将其有效期延长5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