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有关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二类地区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1037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723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06元/人月”,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标准政策,制定并公布2023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市民政局对本年度的低保标准进行测算,并以测算结果为依据提出年度低保调整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制定的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六部分内容,对低保标准、补差水平、资金安排、执行时间等予以说明和规定。第一点“低保标准”,全市低保标准统一由1180元/人月提高到1200元/人月。第二点“补差水平”,全市低保补差标准统一不低于723元/人月。第三点“资金安排”,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2023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2023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对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第四点“挂钩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与其挂钩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第五点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六点“执行时间”,规定新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施行。
四、主要条款解读
1.第1点:“全市低保标准统一由1180元/人月提高到1200元/人月。”
解读:对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人月的家庭以发放差额救助金的方式予以救助。
2.第2点:“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723元/人月。”
解读: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区当月发放的低保资金总额除以低保人数后的平均值不低于723元。
3.第4点“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救助标准随之调整:(一)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920元/人月;(二)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1800元/人月。”
解读:一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是根据《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佛民保〔2018〕17号)第十二条规定“各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