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社会救助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背景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第四十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要求,市民政局积极开展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摸底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三、文件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
(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六章节,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定义及部门职责分工、认定条件、认定流程、救助措施、监督管理及有关工作要求等予以明确和规定。
(一)明确定义及部门职责分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首先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同时明确了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认定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都应同时符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相关条件,支出型困难家庭还需要计算家庭支出情况。
首次明确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必要就业成本计算方式。
(三)明确认定流程
《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进一步细化了申请、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决定、公示、取消救助等具体流程。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四)明确救助帮扶措施
一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将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范围延伸拓展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照本市现行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20%的救助金。
二是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细化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的工作措施,并明确了重病范围。
三是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所享受的各类专项救助。
四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每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区、镇(街道)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好近亲属备案登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六)明确有关工作要求
对《实施细则》不适用范围、新旧政策衔接、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衔接、政策解释等有关工作要求进行明确。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家庭收入计算: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按照人均月收入计算,具体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数;
2.支出型困难家庭收入按照人均年收入计算,具体为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总额。
3.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就业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所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各项救助措施,具体执行标准、申请方式按照各业务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