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省、市有关推进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发展的有关精神,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2015年印发《关于免除佛山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佛府办〔2013〕70号) 《关于调整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扩大免除对象范围的通知》(佛府办〔2015〕45号),2015年的文件有效期已届满,2013年的文件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需出台新文件。
二、政策依据
(一)民政部、省政府有关文件
《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发〔2021〕51号)
(二)省直部门文件
《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
《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粤民发〔2021〕86号)
三、主要内容
《佛山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实施办法》共有七章内容,对免费对象、实施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办理程序、经费结算、经费来源等予以明确和规定。
(一)免费对象
1.本市死亡且遗体在市内各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常住居民;
2.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实施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
1.佛山市内遗体接运,综合最高每具18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综合最高每具250元;
3.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最高每天每具100元;
4.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最高每次300元;
5.遗体消毒,最高免除额度不超过50元;
6.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最高免除额度不超过100元;
7.骨灰寄存费(两年以内)最高每年70元,或树葬。
以上7项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总额最高限额1320元。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免费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死者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所属区内殡仪馆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免费对象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需提供在佛山居住的有效证明,如:佛山市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申报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的《申报居住登记回执》(以上证明之一即可)。证明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需提供免费对象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异地火化相关材料及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费用。
(五)经费来源
明确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部门承担。已在火化地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不得在佛山重复申领。
(六)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监督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生效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佛山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实施办法》具体事项由佛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57-83307199。
佛山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