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2016年8月,我市率先在省内推行民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工作。2017年,信用评价工作转入常态化和规范化管理。2018年起,佛山市将信用评价工作与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有机结合,按季度分批次评价认定公布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进一步提高了评价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精神,为加强我市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建立诚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我局于2020年2月22日制定并实施了《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佛卫〔2020〕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全市共对2096家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出优秀477家、良好1273家、合格316家、差30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市民对医疗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加强综合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自觉规范医疗行为,着力提高医疗技术、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医疗服务监管从传统卫生监督执法向综合监管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7月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管理办法》个别条款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不尽一致,且《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为解决《管理办法》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一致性问题,同时改进《管理办法》旧有的打分式信用评价模式,采用更为合理的条件式信用评价方式,依据更为充分,结果更加客观,我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监管办法》共包含六章内容,细化成41条条款,旨在公正、科学、客观、有序地组织开展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工作。其中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监管的依据目的、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情况;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明确了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监管需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其分类;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明确了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监管的评价等级、条件、周期、初评和复核等情况;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了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以及信用修复等情况;第五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说明了医疗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第六章“附则”说明了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监管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