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佛山市互联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倡导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提供合法、合规、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制定《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信用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二)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是指包括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在内的,在佛山市范围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个人或社会组织。未成年人不适用本办法。
(三)明确了部门的职责。本办法所称网信部门是指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监督管理、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应通过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意识。
(四)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特别是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的职责。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分类和认定管理应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应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主动通过微信小程序“清朗佛山”或“佛山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以下统称“指定平台”)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变更服务项目、注册登记备案信息、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主动通过指定平台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重点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其中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遵守其中第四条至第七条有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遵守其中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五)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
1.信息汇总。网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获取、更新、归集、发布、应用等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
2.信息来源。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应当以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为依据:
(1)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获奖表彰,出具的检查通报、调查结果等;
(2)各主体提供的文件档案、历史档案等;
(3)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4)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巡查记录、约谈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失信行为记录;
(5)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或文件;
(6)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并认定属实的失信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7)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书或文件;
(8)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文件。
(六)明确了信用的等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等级分为六个等级,分别是:守信AAA级、守信AA级、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较重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
(七)明确了信用等级管理。
1.记录有效期。一般失信B级的信息记录期为6个月,较重失信C级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D级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2年。A级及以上的守信主体,如无发生相关失信行为,原则上认定在本办法生效期间守信等级长期有效。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从该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2.记录频次。守信主体认定,原则上实行申报制,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应在指定平台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动态申报,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指定平台进行告知;失信主体认定,原则上由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失信行为之日起及时对失信主体进行认定、标记。
3.公布内容。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有关宣传阵地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信用信息的公布内容主要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名称、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守信或失信原因。
4.应用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运用,不得私自滥用。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八)明确了激励和惩戒措施。
1.守信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奖励与激励措施:
(1)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主体相应激励;
(2)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参与有关项目合作,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考察、培训、交流等活动;
(3)优先在等级A级以上主体中发现、挑选、推荐,纳入全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2.失信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1)对一般失信B级和较重失信C级,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获得第二十条等相关激励;
2)对相关主体有关人员加入佛山市有关组织或申请其它涉网相关荣誉提出限制性或否定性审查参考意见;
3)向省级网信部门报送信息服务主体的失信行为,建议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享、发布;
4)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约束性措施。
(2)对严重失信D级,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增加监督执法频次;
2)通过媒体或其它公开渠道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失信行为;
3)向省级网信部门报送信息服务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建议列入有关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享、发布;
4)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约束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