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市关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随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49号,以下称“49号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419号)(以下称“419号文”)到期,我市依据上级文件并结合《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备案及抽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佛财基〔2021〕3号)等相关做法,对“49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明确资料送审及补充要求
进一步明确资料送审要求,完善资料补充机制,对于建设单位可能提高项目造价的补充资料严格把关。
(二)进一步明确审核、抽查原则
《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核、抽查原则,要求总概算额度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已备案的工程预算、工程变更预算、工程结算按不低于当年备案项目数量5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加强概算审核、预结算抽查监督
加强管理并实行通报制度。市财政局将根据概算审核情况和预结算抽查情况,将概算审核偏差率超过10%的项目情况和预结算抽查中发现核减率过高、故意多送、少送及提高标准等情况的项目适时通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并抄报相关部门。
(四)强化变更预算备案管理
加大工程变更的监管。《办法》将对工程变更进行全面的监督,要求各建设单位每年对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备案情况进行抽查且明确项目总概算额度1亿元以上(包含1亿元)建设项目需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的一月份及七月份将项目整体工程变更情况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调整拨付比例
为便于结算审核及抽查结果的运用,在结算审核、备案工作完成前,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金额的85%之内(含85%),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强化督促决算送审工作
强化决算送审工作,解决重建设轻决算难题。《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已完成竣工结算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在建项目和下一年度拟建项目的情况汇总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将适时排查决算送审情况,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且累计超一定比例的建设单位,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新基建项目资金。
(七)明确项目实施招标的条件
《办法》明确:“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落实财政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