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9年底,佛山市成功入选了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根据创建要求,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在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方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并给予资金支持,完善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体制机制建设。因此,为落实佛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要求,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制定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支持我市城市配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应用智能分拣设备,提升生产作业自动化、机械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推进佛山城市配送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出台依据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办〔2017〕191号)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47号)
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21〕110号)
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6号)
三、出台的意义
通过实施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我市城市配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驱动城市配送创新发展,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建设绿色配送中心,生产设备设施采用自动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使用符合标准的可循环中转袋(箱),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现全过程高效协同,推进佛山城市配送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7个章节,21条。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城市配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应用智能分拣设备,提升生产作业自动化、机械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运营补贴资金。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第五条明确,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邮政、快递企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新建或对现有配送中心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应用智能分拣设备,提升生产作业自动化、机械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扶持条件
本办法第九条明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主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配送中心:
1.依法在佛山市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
2.依法购买邮件、快件自动化或机械化分拣设备,并合法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3.申报单位与购买设备单位名称一致;
4.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5.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要求;
6.配送中心主要是对佛山市内收寄和投递的邮件、快件进行分拣处理,并且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7.使用自动化或机械化分拣设备进行分拣作业,分拣作业过程中使用符合标准的可循环中转袋(箱),日均处理邮件、快件量50000件以上;
8.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9.能够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各项申报材料。
(四)资金预算
佛山市设立城市配送中心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2023年、2024年、2025年每年安排财政资金320万元用于扶持建设城市配送中心8个,3年共计24个,资金由市政府和配送中心所在地的区政府按市25%,区7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符合第九条“扶持条件”所列举的条件的配送中心每个给予一次性40万元扶持补贴。
(五)扶持标准
本办法第六条明确,对符合第九条“扶持条件”所列举的条件的配送中心每个给予一次性40万元扶持补贴。
(六)资金结余安排
本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资金资金结余安排。
如2023年、2024年专项扶持资金按第六条标准拨付后有结余的,预算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总预算资金有结余的由市、区财政收回。
(七)扶持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流程
本办法第十条明确,申报主体在申报扶持资金时应提交的申报材料。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复核和拨付流程。扶持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工作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按照企业申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市邮政管理局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市政府审批→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兑付资金流程实施。
(八)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本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市邮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应分别履行的管理和评价职责。
(九)信息公开
本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扶持资金相关政策、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并对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列举。
(十)监督管理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列明了扶持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第二十条明确了申报主体未在申报通知限定的时期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在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解释权限,即由市邮政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