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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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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和优化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精神,不断完善我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对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完善后形成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改背景

我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始建于2006年,原佛山市住建局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在之后的11年时间里,我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的运行反馈情况,多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优化和调整,最终形成了现行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印发施行,配套的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也同步上线运行至今已有近5年时间。

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需要,我局于2020年启动对上一版诚信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历时近2年时间。此次修订的思路和原则是:一是强化正向激励,通过诚信评价,支持和鼓励企业创先创优,做大做强;二是强化负面约束,完善企业存在不良和不规范行为扣分标准,督促企业坚持诚信经营;三是强化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引导市场选择,遏制建筑市场违规乱象。

(一)修订合法性

2013年,省住建厅下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30号),根据有关要求,我局对《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4〕116号)并印发实施。

2015年12月23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市〔2015〕257号),根据《通知》要求并参照省住建厅做法,将市外企业进驻佛山需先行办理《诚信手册》备案手续,转变为企业承揽业务前,应先行登记其信息,办理诚信登记,并由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2017年4月,我局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对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4〕11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将企业的诚信综合考评,由年度考评改为以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诚信等级。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就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上述相关文件精神,针对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对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制定《办法(修订版)》。

(二)修订必要性

现行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2017年7月实施(有效期5年),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2019年初,省、市、区政府机构相继进行了改革,我局的职能也有所调整,将消防、人防等行业企业纳入住建系统管理。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的运行虽然“稳中有升”,但一直存在本土优质建筑企业数量偏少,核心竞争力不强的问题。针对我市建筑市场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20199月,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扶持我市建筑行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指示精神,2020~2021年,我市各区陆续出台了扶持本地建筑企业的有关激励政策。2022年6月,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我局等10部门印发《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政数〔2022〕14号),提出要对企业在安全生产、履约尽责、建筑业产值、税收贡献、服务响应度等方面加大支持和鼓励力度。为了提高政策的适用性和实操性,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信用佛山”建设,切实发挥信用建设支撑“放管服”改革、规范市场秩序、服务营商环境提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作用,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对规范市场监管、市场竞争、市场干预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故对现行诚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优化,具有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

(三)实施可行性

为提高《办法(修订版)》的可行性,我局通过内部组织分工,由建筑市场监管科牵头,局内各相关科室、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组成文件起草小组,并委托市建筑业协会协助进行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开展了近两年时间,经过了充分调研、学习、听取意见建议,逐步修改完善。2020年5月至8月期间,邀请各中小企业、市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本地企业等共计70余家,开展了5场座谈调研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我局认真学习参考珠海、广州、深圳、江门等城市的优秀管理做法,并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我局先后到杭州及南京、江门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交流学习。在全面梳理有关调研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指示,结合我市实际,内部各相关科室对拟修订内容逐条逐项进行反复讨论后形成修订稿初稿。而后,通过四轮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和二轮对外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收集的各方意见,经集体讨论、整理完善最终形成了本《办法(修订版)》。本《办法(修订版)》充分考虑了各单位、各部门和建筑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对部分不明晰的内容予以明确,政策可行性有保障。  

(四)效果评估

与原《办法》相比较,《办法(修订版)》调整优化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及诚信加分、扣分的款项和标准等内容,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导向性和实操性得到了提高;调整了针对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置办公场所的非必要条款,有利于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完成安全生产、履约尽责、建筑业产值、税收贡献、服务响应度、坚持诚信经营等方面内容的增设调整,将对促进我市建筑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发挥一定促进作用;加上我市住建领域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已施行十余年,与各相关单位部门数据共享,已建立一套我市较为成熟的规范化、体系化分级分类行业信用监管体系,为《办法(修订版)》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办法(修订版)》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诚信管理的正向激励和刚性约束作用,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特点介绍

(一)《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分6章、33条、8个附件表格。

第一章,明确诚信管理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二章,明确诚信登记、变更及注销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明确诚信管理信息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明确诚信综合考评标准;

第五章,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施行日期。

八个附件分别为:

1.市外企业驻佛山办公(检测)场所及管理人员配置要求表

2.企业加分标准

3.企业扣分标准

4.注册执业人员加分标准    

5.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

6.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  

7.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8.企业经营信息表

其中,附件7和附件8为新增设内容。

(二)相关要点解读

1.优化完善《办法(修订版)》的适用对象及范围

因机构改革后,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职能编定均有所调整,在我市,目前消防、人防等行业企业的监管职能划归住建部门。因此,对《办法(修订版)》适用对象进行了完善,新增下述类别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根据2021年6月3日印发的《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已取消。因此,此次《办法(修订版)》不再单列这两类资质或类别企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2.取消对市外企业的限制性条款

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精神,坚持公平公正进一步全面对外开放市场。取消原《办法》中部分资质或类别仅限定市内企业的规定。取消原《办法》中规定市外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外)驻佛山机构必需设置办公场所的要求,改为鼓励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在本市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加分标准给予诚信加分。市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因行业检测工作需要,且该类业务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影响重大,该两类市外企业必须具备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条件

3.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诚信加分标准

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加分项的分项与分值:

适当调整各级通报表扬的加分值和有效期,其中对国家和省级的加分作适当合理调整。

规范完善各工程获奖加分设置:一是规范工程获奖加分评定流程,强化奖项逐级把关力度,市级以上奖项获取的诚信加分,必须经市级评定获得相关奖项后方可获得后续累计加分分值,取消一些非相关奖项的诚信加分项;二是根据各项奖项的社会影响力、含金量、评比规则、获奖标准及对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示范引领力等方面,适当调整了相关的加分标准。对工程质量创优的适当加大加分分值;三是增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工地扬尘整治交流工地等加分项。

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政数〔2022〕1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依法纳税加分,鼓励企业纳税创优,进一步完善企业纳税加分设置。根据不同企业资质或类别情况,设置相对应的完税总额量化加分标准。对税额体量较大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按纳税额度设置阶梯式量化加分法。对于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规模较小、产值较低的前期技术服务为主企业,适当降低纳税加分标准,提高加分分值。

新增设依法申报建筑业产值加分,鼓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竞争力、增加产值,为经济发展助力。    

对已有的抢险救灾援建活动、担任专家工作的加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对市、区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加分进行了优化,从严控制加分次数。

新增设入选优质目录、参与公益活动、承办大型主题活动、缴纳社保、规范设置办公(检测)场所、长期保持良好诚信信用、参与重要工作等加分项,提升企业在承接工程业务后服务响应度的诚信加分激励,进一步扩宽企业加分渠道,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4.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诚信扣分标准

结合最新的各级政策文件精神,对现行的相关扣分条款的表述、分值、情形等方面进行优化完善,更加符合新形势新常态的要求。并根据实际监管需要,适当补充部分细则,完善现行办法中扣分标准覆盖不全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扣分标准。例如,根据佛山市审批相关改革文件精神,此次办法中对于违反相关承诺制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作为不得评A、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的情形,及在企业扣分标准中予以条款明确;增加建筑工地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的、落实实名制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等扣分项。

5.优化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由原来的A、B、C、D四个企业诚信等级调整为A、B、C、D、E五个等级,同时优化调整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标准。

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即初始分值)为100分,为诚信合格(C级);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分值为140分以上,评定为诚信良好(B级),达到200分以上且在该类企业中分值为前200名的,为诚信优秀A级)。其他资质或类别的企业分值为130分以上,评定为诚信良好(B级),分值达到160分以上且在该类企业中分值为前50名的,为诚信优秀(A级)。

根据有关规定,定时向佛山市信用办网站“信用佛山”推送“诚信优秀”企业和“诚信不合格”企业名单。对“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倡导政府投资项目及相关招标人优先选择。对“诚信不合格”企业,住建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并提请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发包)时谨慎选择。

6.进一步完善企业不得评为诚信A级的情形

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从严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企业不得评诚信A级的情形条款: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从第1次扣分时间起算)累计诚信扣分50分以上的;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不良或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各条款对应的扣分有效期限。

7.取消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要求,此次删除原《办法》的企业黑名单表述及列入黑名单情形,新增设列入不合格企业的情形。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防范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把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几种情况,列入不合格企业评定标准;

根据《招投标法》,把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列入不合格企业评定标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情形,列入不合格企业评定标准

根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等相关改革文件精神,把“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情节恶劣的情形,列入不合格企业评定标准

结合质量安全监管实际,把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在全市范围内1年中累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3次以上或局部停工整改5次以上的(从第1次停工整改通知书发出时间起算)、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执法调查拒不配合的,或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几种情形,列入不合格企业评定标准

“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的、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列入不合格企业评定标准

通过完善这些情形,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在相应的附件扣分标准中也予以细化明确。

8.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锁定的情形

为进一步打击围标串标等市场乱象,对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失效的、连续两年以上未登录使用诚信管理平台的、诚信综合考评为诚信不合格企业的几种情况,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对长期(连续两年以上)未登陆诚信平台的企业进行“休眠”锁定处理,避免出现一些“空壳公司”、“僵尸企业”,遏制企业出借资质、弄虚作假、挂靠等违规乱象行为。

9.新增设填报“企业经营信息表”的要求

为及时掌握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情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强有力数据支撑,加强实时监测监管,企业需每季度填报相关经营信息表。其中,暂无相关生产经营信息的,表中统计项可填为0;有多个诚信账号企业类别的,则需按业务类别分别填报),诚信平台将根据办法中相应扣分标准,对未填报信息的,逾期填报的企业进行自动扣分。连续两年以上未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将根据办法规定,予以“休眠”处理。《企业经营信息表》采集期限及系统扣分时间如下:

 

采集期限

企业报送期限

扣分日

第一季度数据

4月1日~4月15日

4.16

第二季度数据

7月1日~7月15日

7.16

第三季度数据

10月1日~10月15日

10.16

第四季度数据

次年1月1日~1月15日

1.16

 

10.新增设填报“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的要求。

为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提高企业遵法守纪的自觉性,进一步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企业需定时上传填报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的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在首次申请诚信登记时需上传填报,诚信登记通过后,每年重新填报。未及时提交填报的、资料弄虚作假的、处于失效状态的,将予以锁定处理。

企业应在承诺书有效期满前20天,续传并填报相关信息;若处于被锁定状态的,需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解除锁定后,方可重新上传。

(三)过渡期设定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避免对企业相关业务造成影响,考虑到企业对新办法需要一定的熟悉适应期,同时保障诚信优秀企业的诚信登记能够平稳过渡。新办法过渡期设为六个月。

过渡期内,新、旧诚信平台采取双轨制同时运行。过期期总体原则为:一切照旧、平稳过渡、期满用新。过渡期间,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体系,企业的有效诚信分值、参与招投标及其他相关业务,仍按原旧办法执行。企业及人员的相关变动、录入信息,仍在原旧诚信平台操作。企业的相关加分业务、扣分审核,仍在原旧诚信平台进行。过渡期间,新平台仅开发企业加分申报及审核功能,尽量确保诚信等级优秀的企业在新旧办法衔接中平稳过渡。

过渡期结束后,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体系,企业的有效诚信分值、参与招投标及其他相关业务,按新办法执行。原诚信平台停止使用,其企业及人员相关信息,将自动转移到新的诚信平台。新诚信平台正式启用后,所有企业原始诚信分值均为100分。在过渡期内,按新诚信办法要求,企业上传录入并通过审核的社保、场所等相关加分项信息,其加分起始时间将在新诚信平台启用后正式生效。

三、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的运作方式

(一)诚信评价方式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经过程中,获得嘉奖和存在良好履职履约行为即给予诚信加分;相反企业存在诚信不规范或不良行为则给予诚信扣分。以企业的初始基准诚信分值100分为基础,通过诚信加分、扣分,得出企业的动态诚信分值;诚信加、扣分均设置了有效期,有效期满后相关加、扣分值则自动失效,从而实现了对企业诚信状况的动态和实时评价。根据各类建筑行业企业的实时诚信分值情况,由好到差分为A、B、C、D、E五个诚信等级。企业的动态诚信分值是记载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是企业诚信情况的具体体现,而动态诚信分值的高低和起伏变化情况也反映出企业近期的诚信经营状态。让市场主体(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行业企业承揽其工程业务时提供了更好、更实时、更有效、更科学的考量依据。

(二)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是将对建筑行业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市场,通过诚信评价引导市场选择,倡导诚信优先,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诚信等级更高的企业承揽业务;将多次出现失信行为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纳入诚信不合格企业,建议招标人慎重选择这类企业合作。二是将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日常监管工作,各级住建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等级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对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好即诚信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减少对其行政检查的频次;而对出现不良或不规范行为较多,诚信评价等级差的企业则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四、主要法律及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1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16.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17.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18.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3号)

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2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2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2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2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29.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30.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

3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32.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

3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3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3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

3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37.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市[2011]38号)

38.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

3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市〔2015〕257号)

4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

4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1084号)

4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

43.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政务服务网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的公告(粤人防〔2019〕86号)

44.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佛政数〔2020〕35号)

45.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佛政数〔2020〕22号)

46.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办〔2018〕36号)

47.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概算价、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电子化备案工作的通知(佛建〔2019〕58号)

4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4号)

49.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管理办法(佛建〔202214号)

50.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佛建函〔201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