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10年5月2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号)进行重新修订,为使实施对象和公众能更准确了解修订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等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为有效降低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信访投诉发生,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管成为迫切需要。2016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明确,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2021年7月,八部门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指出,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1年10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我局结合房地产市场新常态,针对当前市场容易出现纠纷的痛点和市民关心的重点,以商品房销售前端的信息公示为切入点,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的具体要求,对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号)文件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完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要求,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必要性
我局于2010年出台《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号)(下称“《公示通知》”),是省内较早制定独立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规范工作文件的城市之一;2018年4月26日,我局印发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重申房地产销售秩序加强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395号),重申房地产销售现场公示的重要性,为完善我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工作,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市、区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依托《公示通知》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诚信扣分等处理,对违法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现阶段,早年出台的《公示通知》内容现已不能全面覆盖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的新要求,我们对《公示通知》进行重新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公示规定》修订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修订,对原《公示通知》的框架、逻辑进行重整,正文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项目信息公示、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监督管理、附则共8章32条,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辅助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规定本规定的制定依据、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等内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公示期限、原则、方式及数字公示、查询设备设置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信息公示(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应公示的基本信息、不利因素、预售资金监管信息、贷款信息、项目配建信息、绿色建筑信息及商品房规划功能提醒等内容。
第四章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销售机构及人员管理、经纪人员实名服务、经纪服务内容公示及宣传信息一致性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广告宣传真实客观性要求及不确定信息公示等内容。
第六章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规定样板房设置要求及装修交付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主要明确主体对销售现场的监督管理责任及信用记分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新公示规定的施行日期及旧文件的废止及解释权归属。
四、规定实施的对象人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经纪机构、销售人员、购房人。
五、规定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
在原《公示通知》的基础上,《公示规定》结合工作实践,进一步确立公示期限及原则,创新开设完善了线上销售、二维码数字新公示模式,细化明确了不利因素、预售监管、宣传推广、装修样板的要求,并进一步夯实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策适用性和实操性大幅提高。《公示规定》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发挥以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为切入点,规范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销售行为,促使其重视信息公示,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也有效地维护购房人对项目的知情权,明白消费、放心消费
六、文件重点
(一)确立信息公示期限及原则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应与商品房销售行为同步并行,故规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应公示至项目销售完毕为止。同时,明确交付标准样板房和施工工艺样板区须保留至同户型商品房全部完成交付三个月后。在原《公示通知》的基础上,依据上级文件,提炼确立了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公开透明、真实客观、便捷主动、及时全面”的原则。
(二)对公示栏设置高度进行规范
将“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及公示资料的设置高度限制为2.2米以内。部分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栏及材料的设置过高,故将最高高度限制为2.2米,便于购房人查阅公示资料,了解项目公示信息。
(三)创新实施线上销售及二维码数字公示
在销售现场公示要求的基础上,明确线上售房应公示的内容及样板房的展示要求,同时推出项目信息二维码,提供项目信息便捷查询方式。通过扫描项目二维码,购房人可快速查询项目预售许可证号、已预售楼栋、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四)应公示的信息资料以配套文件形式颁布
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不利因素等。上述应公示资料明细将以配套文件的形式配合《公示规定》颁布。
(五)明确不利因素定义及范围
对项目内、外及户型设计不利因素进行了详细定义,明确了商品房相关的不利因素公示范围,有效避免因开发商隐瞒商品房不利因素、作虚假宣传等导致购房人投诉信访、仲裁诉讼的矛盾纠纷。
(六)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根据《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人应当知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应将购房款项直接转入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须在监管银行的监管下规范使用资金,从而保证预售资金安全,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七)公示户型设计不利因素
针对购房人关注的重点,户型设计的合理性及舒适度亦是购房过程的重要参考因素,要求开发企业根据当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平面图和户型规划设计图纸,提前告知购房人所选户型在视线、采光、空气质量、装修使用等方面的不利因素,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八)商品房规划功能提醒及确认
要求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公示项目商品房功能属性用途,并由购房人书面确认公示商品房功能属性的知悉情况,防止开发项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与预期功能用途不相符的商品房,避免产生相关纠纷。
(九)规范经纪机构及销售人员信息公示及行为
要求开发企业现场公示已委托的经纪机构相关信息资料,销售人员在项目销售前,应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商品房销售、金融信贷、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与流程及不利因素、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房地产销售项目公示方面内容。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佩戴工作牌上岗,同时禁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人。
(十)规范销售宣传推广
规定企业及销售人员的宣传推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须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范围外展示须与现状保持一致,销售人员介绍的信息应客观、全面、准确,与公示信息保持一致。
(十一)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和装修公示
样板房设置要求细分为毛坯样板房与装修样板房:房屋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须设置与交付标准一致的毛坯样板房。房屋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交房标准和非交房标准,样板房展示的所有家具应标示真实三维尺寸。规定全装修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在专门区域公示装修交付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关名称、品牌、型号、材质等信息;开发企业须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鼓励在交付标准样板房内布置施工工艺样板区。提出交付标准样板房的装修装饰标准及产品应与预售方案所列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装修协议约定内容、商品房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的要求。以此保障购房人对所选所购房屋有充分的预期。
(十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七、解读方式和途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公布后,同步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