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16年9月,根据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精神,我市出台了《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3年。经过3年的试行,有效解决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配套政策不够健全、开发商提供不到位、部门联动较差及职责错位等问题,为我市该项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目前,本实施办法重新修订出台,以保障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配套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部分,分为总则、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产权登记、监督管理和附则。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站)、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残疾人康复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为做好我市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主要提出6大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明确城乡社区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四同步”原则。即城乡社区用房配建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社区用房原则上应当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
(二)明确城乡社区用房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做好总体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市城乡社区用房的配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三)明确城乡社区用房配建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最高可不超过2500㎡。同时,城乡社区用房应当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四)明确城乡社区用房验收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住建管理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时,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要求配建城乡社区用房的,应当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
(五)明确城乡社区用房移交、产权登记程序和要求。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城乡社区用房在区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使用。开发建设单位为城乡社区用房移交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接收单位,社区居委会为具体使用单位。
(六)明确城乡社区用房建设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国资委、自然资源、住建管理、民政、财政、各区、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等职责清晰,既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又注重部门的联动作用,实现了职责的有效整合,对切实做好我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