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9月14日印发《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20〕120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婴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首次将“幼有所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
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市0-3岁婴幼儿数量不断增长。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见效,我市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由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四方面内容构成。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到2023年,各区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供给进一步增加。到2025年,每个社区(或相邻社区)均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落实休假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强化优生优育服务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题讲座等方式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二是鼓励支持提供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大对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区政府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搭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平台;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探索建立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一体化延伸服务,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三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登记备案和设置管理,各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应独立举办或托幼一体举办,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场地应全封闭独立设置,根据入托婴幼儿数量等情况按标准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加强卫生保健,各区指定一所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新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依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和监督执法。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一是落实用地保障,各区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二是落实财政支持,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三是落实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四是落实队伍建设,加强育婴、保育、保健及托育管理等相关技术技能人才培训。
第四部分是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数字监管和示范引领。建立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