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市民政局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背景
我市现行的《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7年7月施行至今已超过三年,部分条款与省新出台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已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
(三)《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
(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5号)。
四、主要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是对低保对象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托底保障制度。
《通知》内容分为5个部分,包括分类救助原则、分类救助标准和范围、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救助、分类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工作要求。其中重点调整如下所示。
(一)修改文件依据。将《实施办法》中的《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保〔2008〕4号)调整为《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
(二)扩大分类救助范围。对《实施办法》中“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以及残疾类别为一、二级的人员”分类救助进行拓展范围,将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纳入分类救助;同时将低保对象中的职业病患者以及《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明确的25种重大疾病纳入分类救助范围。
(三)加大对智力、精神残疾人保障。对《实施办法》中“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救助”修改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临界标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个人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一户多残的定义为“一户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里有两个或以上的残疾人(残疾不分等级);老残一体的定义为“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残疾不分等级)”;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定义为“无经济收入来源”。
(二)低保临界标准统一按我市现行低保标准上浮50%确定。
(三)《通知》中的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临界标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单人户纳入低保,其本人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不再认定为低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