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一、编制背景
《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方案实施以来,遏制了受缺芯影响汽车销售的下滑态势,扩大了汽车特别是新能源车销售。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局经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会商研讨,结合佛山实际,牵头起草了《佛山市商务局关于<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最终权衡决定合理调整截止时间至4月30日,并统筹考量消费者已付定(订)金等情况,尽可能最大化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使惠民政策最大化惠及广大消费者。
二、编制依据
1.《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
2.《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9〕74号)
3.《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商务内贸字〔2021〕47号)
三、主要内容
《佛山市商务局关于<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共分三部分内容,对政策截止时间、政策兑现安排、实施时间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
第一部分,调整政策截止时间,将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的截止时间至2022年4月30日。明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日期均需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消费者须于2022年5月15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提交申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对申请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诉人应当于2022年6月15日前提交申诉材料,逾期申诉不予补助。
第二部分,在2022年3月22日零点前已交纳购车定(订)金的消费者政策兑现安排,由汽车销售企业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商务局进行报备。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已通过报备审核的消费者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提交申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对申请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诉人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诉材料,逾期申诉不予补助。
第三部分,附则。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补充通知与佛商务内贸字〔2021〕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其他事项仍按佛商务内贸字〔2021〕47号文件执行。
四、重要内容解释
(一)调整政策截止时间。
1.截止时间至2022年4月30日。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的截止时间至2022年4月30日。消费者没有在2022年3月22日零点前交纳购车定(订)金的,截止时间至2022年4月30日。即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方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日期均需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2.2022年5月15日前申领。根据我市新能源购车补助“秒报秒批秒付为主、人工审核为辅”的方式,若“佛山扶持通”系统没有显示相应的补助可领,消费者须于2022年5月15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系统申诉渠道提交申请(申诉)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申请(申诉)材料要求。结合补充通知中“其他事项仍按佛商务内贸字〔2021〕47号文件执行”要求,提交的佐证材料需符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日期均需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需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法人或其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购买新能源新车(即新登记车牌为渐变绿牌或黄绿双拼牌)、在佛山市完成新购车辆的注册登记(即俗称的“车辆上牌”)。同时,财政供给单位购置新能源车的不予补助。
对申请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诉人应当于2022年6月15日前提交申诉材料,逾期申诉不予补助。
(二)在2022年3月22日零点前已交纳购车定(订)金的消费者政策兑现安排。
1.截止时间至2022年8月31日。消费者在2022年3月22日零点前已交纳购车定(订)金、通过报备审核的,截止时间至2022年8月31日。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注销证明书均需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2.2022年8月31日前申领。根据我市新能源购车补助“秒报秒批秒付为主、人工审核为辅”的方式,若“佛山扶持通”系统显示无相应的补助可领,已通过报备审核的消费者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系统申诉渠道提交申请(申诉)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申请(申诉)材料要求。结合补充通知中“其他事项仍按佛商务内贸字〔2021〕47号文件执行”要求,提交的材料需符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日期均需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需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法人或其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购买新能源新车(即新登记车牌为渐变绿牌或黄绿双拼牌)、在佛山市完成新购车辆的注册登记(即俗称的“车辆上牌”)。同时,财政供给单位购置新能源车的不予补助。
对申请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诉人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诉材料,逾期申诉不予补助。
五、实施日期
为保证政策能够尽早尽快调整实施,便于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及消费者按要求申领奖励补助,《佛山市商务局关于<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