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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司法局 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司法局 时间: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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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佛山市出台了《佛山市司法局 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1月25日,佛山市法制局与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法〔2014〕3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佛山市法制局 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本级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名单>的公告》(佛法〔2014〕69号),明确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内的33个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6个佛山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权制定佛山市本级规范性文件。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明确要求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提出“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结合佛山市机构改革结果和部门名称、职能调整情况,佛山市司法局会同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佛山市法制局 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本级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名单>的公告》(佛法〔2014〕69号)基础上修改制定了《佛山市司法局 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制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要求“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研究拟定了《通知》。

  二是明确市本级制定主体范围。采用正面清单形式确定的制定主体共58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51个政府机构,包括34个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个市政府派出机构、10个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牌子的机构、1个与党委工作机关合署办公的机构和4个在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机构;二是7个其他单位。另外,除明确列举的58个制定主体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明确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明确各区司法局应当会同区委编制部门开展本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