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市食安办组织对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4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市食安办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757-8278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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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9号协调与应急科,邮编:528000
佛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