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省水利厅有关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市水利局在2019年下半年以《佛山市城市蓝线划定规划》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了我市33条(个)河湖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其河湖管理范围线均直接采用佛山市城市蓝线,其中潭洲水道南顺第二联围佛山新城段河湖管理范围线直接采用“佛山公园滨河湿地公园”的蓝线划定成果,因该湿地公园范围较大,其蓝线范围超出按《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标准划定的堤防管理范围线及上下游河湖管理范围,为加强我市河湖管理基础性工作,统一河湖管理范围线的划定标准,经征得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同意,潭洲水道佛山新城段河湖管理范围统一调整为按对应河段的南顺第二联围堤防背水坡堤脚后退30米划定。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 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 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桩和标示牌(公示牌)等设施;
5.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 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4.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利所
监督单位:佛山市水利局
监督电话:83032357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