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健康局:您的咨询已知悉,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因此,如职工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享受基本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八十日奖励假期,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至于工资计算及垫支方面问题,建议向人社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全文内容您可自行上网搜索,奖励假期间工资由公司支付而非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