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政数〔202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4年9月2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非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人自主决定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且符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作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和运维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轨道交通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各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投标过程合法合规性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招标人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决策和执行相分离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对负责招标投标事项的部门和权力集中的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在编制招标文件前编制招标方案,并将招标方案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招标控制价达到限额标准的集中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报本级政府集体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招标投标工作全过程。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对利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一律不信、不见、不理、不办,并及时报告;听信并办理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提供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实施“市区一体化”交易服务模式,统一服务理念、服务标准、服务行为、交易流程,完善交易服务功能,配合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工作,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保障,接受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监督。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服务系统、监管系统,各系统依托统一的应用支撑底座实现互联互通、一体运行。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全面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推广使用远程异地多点评标和智能评标,支持异地开标、评标,支持开标大厅直播开标过程,逐步全面实现电子保函(保险)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公共资源服务系统应当立足“交易系统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与交易系统、监管系统以及涉及工程领域的服务、监督、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鼓励集中建设主体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在开展招标活动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招标人分别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和评标专家酬劳。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诚信管理,依据分级分类原则进行信用评价,动态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方式虚假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标准制定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有关行业领域未发布范本的,参照国家、省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或者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标示和说明。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向社会公示招标文件不少于3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资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发布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发布、下载不得收取费用。
(一)招标计划发布时间应当提前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获得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招标活动的,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二)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三)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日。
(四)采用简易评标法和信价量化评标法的项目,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对标后履约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作出重点提示。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招标公告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向内部监督人员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公开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和评标定标分离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风险控制价按照招标控制价下调一定比例确定,当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时,中标人应当提供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条件应当从法人资格、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信誉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中选取,不得另设其他资格审查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类项目和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类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招标文件等资料,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报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同步备案,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澄清(答疑)、修改、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有两个以上资质要求的,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得限定仅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投标担保方式,招标人不得拒绝。
投标人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并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统一代收、代管和代退。
投标人以投标保函(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保险)应当由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等保证机构出具,并由招标人负责接收、保管、解保或者退还。
第二十四条 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定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退还未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出现依法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暂停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
(二)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
(二)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
(三)与投标人存在人员互相任职或者工作。
(四)与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等利害关系。
(五)与投标人同一个办公地址(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统一招标文件范本、统一评标定标办法原则,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简易评标法、信价量化评标法、综合评估法或者评标定标分离法。
第二十八条 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法的项目,评审分为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
(一)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仅适用于服务类项目。
(二)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定标候选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单位不得仅以最低价中标的标准选择分包单位。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专业工程,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方可以分包,招标人应当将该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文件加盖的是其他投标人的公章。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或者项目管理人员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两家以上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人递交、领取。
(四)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人员互相任职或者工作。
(五)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管理等利害关系。
(六)与招标代理机构同一个办公地址(场所)。
(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确认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投标人自愿参加开标会,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对开标程序和结果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标或者定标结束之前发表对投标文件的倾向性评价意见。
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或者定标委员会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审现场中存在履职负面行为,应当及时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进行日常考评。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以及招标人进行通报,向社会进行公开。处理情况中涉及扣分的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进行登记和上报。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专家成员应当按照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招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2名,大型工程施工类项目的专家抽取地域范围应当不少于珠三角九个城市。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方案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参加评标,并依法做好相关回避和保密工作。
(三)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之外,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七条 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法的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人数为5~9人的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人内部工作人员、招标人授权的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审。技术标评审时应当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优点、缺点、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情形列入招标文件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情形:
(一)投标人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佛山市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投标人近2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佛山市本招标项目行业领域发生过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约评价不合格。
(三)投标人近1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佛山市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两次以上投诉但查无实据。
(四)投标人因串通投标、采用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过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在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期内。
(五)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严重影响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六)经查实有利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一条 功能和技术要求复杂的大型交通、水利、市政、公共建筑项目,确有必要时,招标人可以在定标前组建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小组,组织所有定标候选人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答辩,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答辩、考察前应当制定方案,完成后形成报告,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定标前共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编制定标监督报告。
定标监督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成员由招标人的内部监督人员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采用简易评标法、信价量化评标法或者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鼓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只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的,定标候选人应当为3~7个;定性评审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均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从定标候选人中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
定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被否决投标或者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不再从非定标候选人、非中标候选人中递补。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并记录投票、定标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定标规则。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定标,有答辩、考察环节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介及时发布延期公告,说明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定标候选人少于3个的。
(四)只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时,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或者放弃中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评标专家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否决投标人的相关意见、定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法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定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或者定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中标确认。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法的项目还应当同步提交监督报告。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合同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施工类和工程总承包类项目中标人应当开设项目工程款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照合同专款专用,并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期间,中标人在该工程中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工程款专用账户核算。
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中标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义务,按时进场且原则上不得更换列入评审因素的项目管理人员。
列入评审因素的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上述人员更换之后的12个月内,招标人应当将更换情况向内部监督人员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本市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按情形限制或者拒绝该人员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更换人员必须为中标单位人员,其从业资格、技术职称、项目业绩、获奖情况、资历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第五十二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统筹,实行智慧监管,汇聚有关行政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数据,构建预警模型,从源头监测围标串标等异常数据痕迹,实现智能预警和招标项目风险分类,及时推送到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各方主体通用负面行为清单,明确通用负面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招标项目风险分类结果,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及时曝光和通报,并列为标后履约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推广信用承诺,实施诚信投标承诺,将承诺和践诺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履约评价结果、交易主体负面行为等纳入评价体系,对交易主体进行全过程信用评价。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强化合同违约处理,开展标后履约评价,履约评价结果纳入标后履约监管子系统管理,履约评价信息全市共享,为招标人择优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第三方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投标过程、招标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向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其向招标人提出的异议内容范围以内,且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以下事项投诉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一次性完整提出。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公示期间一次性完整提出。在定标公示期间,招标人不再受理针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未一次性完整提出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信访、举报处理期间,招标投标活动照常进行。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列情形进行调查处理:
(一)重大失误。
(二)应当及时将评标专家在评审现场中发生的履职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但未报送。
(三)明显违规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正确履行职责:
(一)招标方案未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进行讨论,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分包事项进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二)应当实行平行承发包而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总承包。
(三)编制的招标文件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范本不一致且未作出标示和说明。
(四)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在定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未按照定标规则定标,干预影响其他成员定标。
(六)违规实施重新评审、终止招标等相关程序。
(七)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八)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九)处理异议未经调查或者复核。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正确履行职责: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未按照评标规则评标,干预影响其他成员评标。
(二)未对评分汇总表、评标报告进行复核、签名。
(三)未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导致影响评标结果。
(四)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或者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记入评标报告。
(五)拒不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六)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在评标过程中,没有明确合理理由,打出畸高或畸低评分。
(九)接受投标人可能严重影响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异常低价投标。
(十)无合理理由对已完成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或者加减分,且影响评标结果。
(十一)评标结果汇总后除计算错误外无合理理由修改投标人分数。
(十二)未依据招标文件认真评标,经调查发现存在明显疏漏,影响评标结果。
(十三)不配合招标人及时处理异议,或者不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投诉处理。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六)(七)(八)款情形,且对评标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正确履行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时未将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编写。
(二)未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三)干扰开标、评标、定标。
(四)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不配合招标人及时处理异议。
(六)不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投诉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通过约谈、提醒、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纠正和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全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可以采取约谈、提醒、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纠正和规范。公职人员违法违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鼓励境外企业参与方案设计招标;境外企业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境内设计企业进行境内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境内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时,应当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佛山市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办理。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相关制度文件。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应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的通知》(佛政数〔2021〕32号)同时废止。《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6号)不再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