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12-28 11:39:06 字号: 分享至: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全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3日        





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和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残疾退役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五)参战退役军人;

    (六)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部队人员);

    (七)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为优抚对象。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含住院、门诊,下同)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优抚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障机构优惠减免等医疗优待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构为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区财政解决。

    第六条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国家、省、市对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医疗保障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其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政策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基础上结算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不同属别给予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区财政解决:

    (一)烈属按90%比例给予补助;

    (二)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按65%比例给予补助;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五老”人员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因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按《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社会临时救助。

    第七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八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户籍所在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缴费、优先住院(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

    (一)全免项目

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肌肉注射费。

    (二)减免项目

    1.减免50%: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B超(包括黑白超、彩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2.减免20%:护理(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更多更优的减免措施。

    各医疗定点优待机构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相关的减免项目应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认真实施。

    第十条  优抚对象持《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和身份证到佛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根据不同类别享受医疗补助优待待遇,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先实行优惠减免,再进行“一站式”医疗结算。无法进行“一站式”结算的,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各类优抚对象办理经社保结算后的医疗补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费用应当在对象按政策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政策报销基础上再进行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定优抚对象的身份,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负责办理优抚对象经社保结算后的医疗补助零星报销及与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和开展医疗费用减免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做好优抚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模块的开发运维和医疗保障平台对接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优先按规定使用上级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不足部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财政负担。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因特殊情况,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社保结算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按优抚对象不同类别给予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结算。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报医疗费骗取政府医疗补助费的,以及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和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其抚恤金、定期补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停止两年申报医疗补助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违反刑法规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类优抚对象已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保障办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医保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局、佛山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佛民优〔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