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实际及临床需求规范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各公立医疗机构需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在每月20日前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给所在区医保分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区医保分局每月25日前汇总辖区的备案材料并提交市医保局备案。备案材料齐备的,自备案次月1日起实施。
(一)《XX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的报告》。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1”)。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详见“附件2”)。
四、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广东医保服务平台填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信息,具体填报流程另行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
〔2024〕19号)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申请汇总表
3.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
(联系人:罗健雯,联系电话:833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