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8日
佛山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精神,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同意佛山市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的复函》(粤医保函〔2023〕43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在佛山落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持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支持中医药发展,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把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医改和“三医联动”改革统筹推进,综合平衡和正确处理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医疗保障基金可持续、患者费用负担可承受之间的关系,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2.因地制宜,试点探索。针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迫切需要、医疗技术进步和佛山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改革试点探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大数据应用能力,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机制和体系。
3.专业参与,多方联动。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有关专业研究机构、行业组织优势,构建“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医疗服务机构参与、专业技术团队支撑”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新格局,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综合运用。
4.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坚持系统观念,发挥价格调节对医疗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和对诊疗行为的引导作用,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
(三)工作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理顺价格结构,优化价格项目管理、促进中医诊疗技术传承创新发展,推动新增医疗项目立项、促进医疗机构新技术发展,完善价格监测考核、保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夯实信息化大数据应用基础、强化改革试点工作支撑,搭建医药供给侧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重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基本建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机制。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统筹把握价格调整的总量、结构和频率,实现总量可控、结构科学,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和区域发展差异等宏观要素相适应,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价格管理的社会效益。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调价项目选择和调价幅度确定保持与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有关政策方向和工作部署一致。
1.科学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调价周期内可用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性收入为历史基数,从佛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疗保障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方面选取指标构建增长系数的测算模型,科学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
2.合理统筹平衡总量分配。遵循反映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支持薄弱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促进分级诊疗的原则,合理分配价格调整总量,加快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通过政策性调价或者选择调价项目时实行差异化权重的方式,在调价机制中实现总量合理分配。调价周期内发生的各种类型医疗服务项目的定调价,原则上不超出调价总量控制范围。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形成机制。
1.探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分类形成。选取诊查类、护理类、床位类等医疗机构普遍具备开展能力、服务均质化、标准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项目纳入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对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要求较高,在少数特定专业、特定学科或特定疾病应用,服务均质化、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患者认知度、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低等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结合我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机构数量等综合因素,制定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积极探索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多方参与形成机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全成本核算。充分借助成本核算规范、数据质量好的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力量,发挥其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积极作用。
2.建立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原则。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坚持“政府主导、总量控制、合理比价、均衡分配”的原则,在当年调价总量内,以现行价格为基数,参照基准价格,兼顾群众负担和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保持项目间合理比价关系,在一定浮动幅度的范围内调整价格。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坚持“医院参与、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尊重临床实际,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性,重视医疗机构和临床专家的专业性意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在当年调价总量内,公立医疗机构参与报价形成价格调整方案。
3.调控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规模和价格合理形成。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市场调节价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引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制定价格。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规模,自主定价项目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独立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建立完善特需医疗服务公开透明机制,落实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明码标价之外的费用。建立完善自主定价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自主定价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的服务内涵、价格构成、成本核算。加强对自主定价项目价格调控,理顺区域内自主定价项目的比价关系,合理调控区域内价格水平。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措施,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价格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
4.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形成监管和引导。以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科学调控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公益性和“锚”的作用,综合考虑经济水平、收入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探索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采取监测预警、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措施,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向调控目标看齐。督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政策和规范收费行为,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立高效灵敏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8号)设置的指标,每年开展1次调价评估工作。符合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条件的,及时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不符合动态调整条件的,年度内原则上不安排价格动态调整。配合相关改革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解决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需要进行个别项目调整的,适时启动调价工作。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情形的,原则上不安排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四)建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创建“广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试点”工作,落实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要求。借助佛山市中医院骨伤、创伤、康复等在国内专科领域的领军优势,发挥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积极作用,以扶持相关中医诊疗技术传承创新发展为重点,探索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梳理内涵边界不清晰、不适应临床诊疗实际、不便于评价监管的项目,开展项目修订工作,推动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遴选治疗效果确切、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技术含量高的中医优势病种,以服务产出为导向、以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探索从诊断到临床治愈的中医医疗服务全流程一次性打包定价。探索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的有效实施路径。探索针刺、灸法、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项目实行按医务人员级别分级定价。积极争取省医保局在佛山设置新增中医类项目专家论证会,支持具有中医传统特色、可推广应用的传承创新诊疗技术快速成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配合省医保局做好中医项目有关立项指南的落地实施,针对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定价方式的变化,做好价格调查、成本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五)建立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价格监测考核机制。组织实施《佛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2022—2024年)》,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信息化支撑,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和管理的智能化。
1.构建数据信息集成平台,形成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大数据库。强化医保、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有关信息的系统集成,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的采集、交互与运用。逐步实现对公立医疗机构成本、价格、收入、服务项目、诊疗业务量、政府财政补助、固定资产等数据以及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数据的汇总和综合分析运用。形成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构建相关管理决策和责任考核数据模型,为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总量调控、动态调整评估、价格分类形成、主体责任落实等工作机制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
2.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和公开公示制度,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科学制定市场调节价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合理制定价格,落实价格管理政策和相关制度规范。
3.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测。选取部分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开展成本监测。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财务收支、薪酬水平等运行情况的监测。对监测发现医疗服务价格异常、自主定价项目价格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等不匹配,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不合理的,适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成本回收率评价、项目价值评估等工作,防止价格畸高畸低。
4.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适时开展总量调控和价格动态调整执行情况评估,分析价格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疗保障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定期开展价格分类形成机制落实情况专项评估,评估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科学运用评估结果,将其作为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依据,指导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持续做好新增项目价格和成本监测,定期开展执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好取消或转归新增项目工作。
5.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主体责任考核。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主体责任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稽核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定价的真实性、合规性。探索建立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的工作机制。
(六)建立便民利民的医药供给侧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医药供给侧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管理,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依托医药供给侧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医药价格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医药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引导医疗机构理顺比价关系,促进科学合理制定价格,稳定价格水平;建立医药价格考核评价制度,从价格透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患者评价等维度开展考核评价,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及诊疗相关信息查询渠道,引导群众看病就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成立由负责医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医保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社保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整体谋划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落实责任分工,建立联席会议、调研督导、信息共享等日常工作机制,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改革。将改革试点工作作为落实“三医联动”改革的重要措施,并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保支付改革等相互衔接和配套。市医保局负责牵头,协调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助做好宏观调控,结合经济发展指标等因素,对试点中涉及价格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内部价格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和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的经办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好改革试点有关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周密组织实施。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督导制度和信息报送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报送改革进度。每半年或重大工作节点开展现场调研或督导,形成专题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防控化解风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调动改革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加强调价工作事前评估、事中监测、事后考核,做好风险预判和应急预案,重点关注特殊群体,主动防范控制风险。做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