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3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规定,该项目仍执行市场调节价。
附件:佛山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佛山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备注:“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费用。医保支付标准内的费用按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有关政策核报。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院实际收费价格纳入,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