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02-21 11:24:36 字号: 分享至: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

  2.法定途径: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不服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

   2.法定途径: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四)特定类型的投诉

  特定类型的投诉是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通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诉。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实际,将以下五类投诉列入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1.工程招投标类投诉

  (1)具体投诉请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等情形的投诉。

  (2)法定途径:

  向该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

       2.工程质量类投诉

  (1)具体投诉请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投诉。

  (2)法定途径:

  向主管该工程项目的向主管该工程项目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民事经济纠纷类投诉

  (1)具体投诉请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作业等原因造成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物权利益受损的民事经济纠纷问题投诉。

  (2)法定途径:

  与责任单位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4.服务消费类投诉

  (1)具体投诉请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提供方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乘客利益受损的服务消费投诉。

  (2)法定途径:

  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5.国家赔偿类投诉

  (1)具体投诉请求:

  对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要求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赔偿。

  (2)法定途径: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提出。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五)工程款支付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工程款支付。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方工程款支付问题。

  2.法定途径:

  与业主单位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六)劳资纠纷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致使劳动者身心权益受到损害问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与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资福利、岗位安排、人事调整问题等。

  2.法定途径:

  先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不服劳动仲裁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七)公务员人事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本单位公务员对本人的人事安排、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

  可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等。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

  本单位与劳动者(含临聘、固聘等合同制员工)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情形发生的劳动争议。

  2.法定途径:

  向相应的劳动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检举公务员违规违纪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一是检举本系统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问题;二是检举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党纪问题。

  2.法定途径:

  向同级或上一级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具体投诉请求:

  申请人因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相关政策、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行业政策不了解,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2.法定途径:

  向相应的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对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1.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

  2.法定途径: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三)因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1.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予以消除或赔偿。

  2.法定途径: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