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来源:佛山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02-21 11:02:53 字号: 分享至: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

教育系统内发生的人格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

2

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47.相邻关系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3

信访人反映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0.服务合同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4

自然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5

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或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劳动者(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四、五、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69.劳动合同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172.人事争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6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7

信访人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十八条。

8

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

9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二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10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信访人仍不服的。

例:信访人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停考、撤销教师资格、责令停止办学、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信访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认为本厅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二条 、第十二条。

11

信访人认为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信访人仍不服,坚持向本局提出信访投诉的,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区教育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二条、第十二条。

12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二)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或按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3

信访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年9月8日起施行)第八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8月15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14

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条。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5

认为区教育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仍不服的,引导其向区行政复议中心或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例:当事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区教育局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当事人申请市、区教育局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有关权力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当事人申请区教育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如当事人到区教育局反映学校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当事人认为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

当事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者依照规定提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认为区教育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幼儿园教师反映当地教育部门不执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等规定。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引导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16

认为市教育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仍不服的,引导其向市政府行政复议中心或者省教育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17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第三十三条。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8

信访人认为其所获得的专利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过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

  (五)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相对人具有某种法律地位。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9

信访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条、第十七条。

  (六)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0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教师资格认定、教材审定、设立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举办全市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七)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1

信访人要求国家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八)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2

信访人因土地征收、行政征用而要求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九)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殊状况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向其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3

信访人反映生活困难,要求给予经济帮助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十)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4

信访人要求维护校园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

  (十一)特定类型的申诉。

  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5

信访人反映学位授予相关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6

信访人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11月9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27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8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教育考试机构的违规认定和拟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陈述、申辩。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29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对其公布的成绩有异议,提出查分申请。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申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第三十三条。

  (十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1

信访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或出具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32

信访人反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问题的。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33

信访人反映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34

信访人反映上下学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问题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的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5

信访人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十六条。

  (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6

信访人认为用人单位违法制定或实施劳动相关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7

信访人要求对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8月11日起施行)。

38

在考试期间,信访人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8月11日起施行)。

39

信访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8月11日起施行)。

40

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问题。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下同)第十六条。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8月11日起施行)。

41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8月11日起施行)。

42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8月11日起施行)。

43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8月11日起施行)。

44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45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8月11日起施行)。

46

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8月11日起施行)。

  (四)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7

信访人反映涉嫌犯罪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48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死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等。

49

学校招生中工作人员存在受贿行为。

《刑法》、《刑事诉讼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50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五)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按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51

信访人反映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52

信访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