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文化市场管理 |
2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3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
4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5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6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
7 | 经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内容的艺术品的 |
8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 |
9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文化市场管理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
11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2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13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
1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15 |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16 | 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要求备案的 |
1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1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1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20 |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2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 |
22 | 互联网文化单位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
23 | 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
24 | 提供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的;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25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 |
26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 |
27 | 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
28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未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29 | 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 |
30 |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 |
31 |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在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
32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 |
33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 |
34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 |
35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 |
36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 |
37 |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 |
38 |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 |
39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 |
40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41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42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43 | 娱乐场所未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44 | 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45 | 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46 | 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
47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48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文物管理 |
49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50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51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52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
53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54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
5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 广播电视管理 |
56 |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57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
58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59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
60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61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62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63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
64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65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66 | 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67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68 | 未持有《许可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涂改或者转让 |
69 | 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涂改或者转让 |
70 |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 |
71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
72 |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73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
74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 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75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
76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
77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78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79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80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81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
82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
83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
84 |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
85 | 播出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烟草制品广告;处方药品广告;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的 |
86 |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
87 | 播出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之外的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
88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得含有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
89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的 |
90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不完整;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 |
91 | 播出机构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酒类商业广告;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12条,或19:00至21:00之间超过2条的 |
92 |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
93 |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 |
94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的 |
95 | 播出机构未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的 |
96 |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未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的 |
97 |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未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 |
98 | 摄制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电影片的 |
99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
100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101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
102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及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体育安全管理 |
103 | 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从事与申请书中记载不一致活动的 |
104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105 |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 |
106 | 在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107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
108 |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 |
109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
110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或经批准同意后未按原设施面积和标准建设偿还的 |
111 |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拆迁公共体育设施,或经同意拆迁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新建偿还的 |
112 | 对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予以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
113 | 公共体育设施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
114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2.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3.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4.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5.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115 |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期满后不按《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恢复原有功能或不缴纳补偿费的 |
116 | 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不按《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体育设施备案手续的 |